2013年5月8日 星期三

哲學家介紹:邊沁(原書刪減片段)

當初在寫《今天學哲學了沒》的時候,基於篇幅的關係,這篇文章沒有收錄其中。今天正好趁這個機會,讓這篇文章可以重見天日,有買這本書的讀者,也可以順勢把這篇一起放進書裡!


邊沁Jeremy Bentham, 1748-1832):人應該要追求快樂,減少痛苦

邊沁是英國人,出生於倫敦,他除了是一位哲學家之外,還是一位法學家與經濟學家。邊沁最有名的哲學思想被刻劃在他的著作《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》(An Introduction to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)之中,他試圖透過道德、法律以及經濟學這三門學科,分析人類行為的本質與心理,最後他得出了一項結論,也就是現在所著名的效益原則(the principle of utility):人類生活在世界上的目的就是獲得一個幸福的人生,而一旦有了快樂,就會感到幸福;一旦有了痛苦,就會減少幸福。因此,人類應該追求快樂,並且避免痛苦。

邊沁認為效益原則在我們日常生活中隨處可見,比如說,當人們在進行經濟行為的時候,所有人都希望能夠用最少的成本獲得最多的利益,商場上人們奉行的原則正是利益的最大化原則;在法律上,處罰也是為了讓這個世界的惡行變的更少,因為處罰具有嚇阻效果,可以使得那些想要犯罪的人因此不敢輕易的犯罪,惡行變的更少之後,快樂才會增加;同樣的,在道德上也是一樣的,人們之所以認為不可以任意殺人,是因為不願意自己遭受類似的對待,而我們之所以認為不可以說謊,是因為說謊將會使得人們互相之間產生不信任,這種不信任將會有損於人與人之間的關係,因此會使得人生變的比較不快樂。

邊沁透過這樣的推論,發展了他的效益主義(Utilitarianism)體系。邊沁認為,道德上對的行為就是可以讓人們獲得最大幸福的行為,而要實現最大的幸福,則必須要「增加快樂」以及「避免痛苦」。由此可見,效益原則貫串了整個邊沁的道德哲學核心。我們要注意的是,邊沁的效益主義考量的並非行為者個人的效益,而是將所有人視為一個整體作為考量,邊沁認為所有人的幸福都是一樣重要的,舉例來說,如果某個行為A可以讓某個行為者獲得一百分的快樂,但是這個行為對其他人來說沒有任何快樂的增進,換句話說,對整個社群而言,總共獲得的幸福是一百分;而另外一個行為B可能沒辦法讓個別行為者獲得一百分的快樂,但是卻可以讓所有行為者獲得的快樂總和超過一百分,這個時候,對於效益主義來說,道德上正確的行為是行為B

不同於康德的義務論,效益主義評價行為在道德上的價值是根據行為的後果而定,如果行為可以帶來越好的後果,這項行為在道德上的價值越高。但是這樣的想法勢必面臨許多嚴峻的挑戰,首先,這種將所有人的幸福一視同仁的主張看起來好像實現了公平原則,但是事實上卻會忽略個人的權利。比如說,假設今天一項行為會損及某個特定個人的利益,讓此人遭受五十分的痛苦,但是卻會讓整個社會的其他人增加一百五十分的快樂,整體計算下來,這個社會獲得的淨快樂是一百分,那麼效益主義將會認為做這個行為是道德上正確的。但是,這樣的後果卻是不容易讓人們接受的,在直覺上,我們可能很難同意犧牲個人的快樂以成全其他人的快樂是對的。比如說,我們大概不會同意為了拯救五個需要不同器官移植的病人,就抓來一個健康的人,剝奪他身上的器官移植到這個五個病人身上。就算這樣做會使得死去的人從五個變成一個、從五個傷心的家庭變成一個傷心的家庭,我們依然不會認為這樣做是對的。接著,這種視所有人的幸福是一樣重要的主張是很困難的,親人的死亡與陌生人的死亡對我們的打擊必定不同,同樣的,家人中樂透與陌生人中樂透給我們的快樂程度也是不一樣的,因此,我們在情感上似乎沒辦法將所有人視為一個整體,看待所有人的幸福都是一樣的重要。

上面只是稍微描述了幾個困難,效益主義本身還有其他的問題就不在此贅述。雖然邊沁的效益主義面臨了許多難題,但是這不代表效益主義就因此凋零。在後世有許多接受效益主義的哲學家,試圖透過對效益主義在內容上做出些許的修改,來設法一一回應效益主義所面臨的困難。不可否認的是,效益主義至今還是一個十分具有影響力的哲學主張,與義務論並列為現今規範倫理學的兩大立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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