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5年4月14日 星期二

解放乳頭、性犯罪與兩性平權


台灣最近有一波追求男女平權的運動(類似的運動在歐美已經行之有年),試圖透過女性裸露上半身的方式,呼籲大眾可以公平的看待男性與女性裸露上半身之行為。這波運動的相關連結可以參考(王立柔專文:當女體遇上媒體)(〈關於乳頭解放,你也許不知道的歷史〉)。在這波運動中,爭取男女平權不會是主要議題,我相信不管是哪一方都會同意,男女平權是現代社會所應當追求的價值。問題的爭議點在於,認同女性可以裸露上半身與男女平權之間的關係是什麼?

關於這個問題,支持方的(我所認為的)主流看法是:如果男性在某些場合可以裸露上半身(不管是現場裸露,或是照片裸露)而不被認為有問題(不論是法律問題或道德問題),那麼基於男女平權,女性也應該要有同等的待遇。針對這樣的立場,我們經常能看到的反面論述是:因為女性的裸露會引發男性性欲,因而造成性犯罪的上升。所以基於社會安定,我們不應該開放女性裸露上半身的行為(讓我們先暫且將焦點放在「上半身」)。類似的觀點可以參考H:爭取露點的女性主義

根據這篇文章,作者認為不需要開放女性裸露上半身的主要理由是:
男人的性欲會直接提高,控制力較差的男人會壓抑不住自己的性衝動,我相信,性犯罪比率,也會相對增加不少。
如果我們善意一點理解作者的想法,對於這類觀點而言,最合理的論述或許是:
差別對待未必就是不平等。有些時候我們之所以對男生女生採取差別對待,不是基於這兩種性別有任何價值上的差異,而是基於其他原因。比方說,基於女性的生理構造,生理期來的時候會有劇烈的痛苦與不適,因此保障女性請生理假的權利,男生沒有這種假期是合理的,因為男生不會有生理期。這是基於生理構造上的差異而產生的差別對待。意思是,如果男生也有生理期,那當然就也可以請生理假。 
從「H:爭取露點的女性主義」這篇文章中,我們可以看到類似的推論:假設男性基於其生理構造,較容易受到裸露的上半身刺激而引發性犯罪,以及,性犯罪成功的機會較高(一般而言,男性力量普遍大過女性),而使得性犯罪率上升。因此反對女性裸露上半身是合理的。意思是,如果女性看到男性裸露上半身,也會受到同樣強烈的刺激而引發性犯罪,並且有很高機會成功的話,我們也同樣會要求男性不能夠裸露上半身。
在這樣的說明底下,或許可以暫時避免將「差別對待男性與女性裸露上半身之行為」連結到「男女不平權」。如果此論述是有道理的,這似乎意味著儘管在裸露上半身的行為中,我們對於男性女性有差別對待,但是這不代表男女不平權。然而,我相信此論述就算可以避免「男女不平權」的批評,依然需要面臨兩個層次的挑戰:

  1. 開放女性裸露上半身(就如同男性一般),是否真的會造成性犯罪率的(明顯)上升?
  2. 就算開放女性裸露上半身真的會造成性犯罪率上升,是否就意味著應該禁止女性裸露上半身?
這兩個問題的層次是,就算第一個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,也不代表我們應該禁止女性裸露上半身,這只代表我們必須要進入第二個問題(而進入第二個問題之後,則有可能再次涉及到男女不平權的部分)。但是,如果第一個問題的答案是否定的,這就已經足以讓我們反對前面的論述。

問題:
開放女性裸露上半身(就如同男性一般),是否真的會造成性犯罪率的明顯上升?

顯然,要回答這個問題需要的是經驗證據。Berl Kutchinsky是丹麥哥本哈根大學犯罪學教授,他的主要研究取向是色情產品與性犯罪之間的因果關係。Kutchinsky在1991年發表了一篇論文"Pornography, sex crime and public policy",這篇論文旨在研究開放色情產品後,是否因此使得性犯罪上升。論文研究的對象有四個國家,分別是丹麥、瑞典、西德與美國。前面三個國家分別在1969、1970、1973開放色情產品(合法化)。美國在當時雖然沒有開放色情產品,卻能很輕易的獲得相關產品,所以也被放進來研究。

根據這篇論文的研究,針對這四個國家從1964到1984的這20年間,只有美國在強暴案上是顯著的上升,而另外三個國家開放色情產品後,強暴案基本來說是持平的,儘管從圖表一(Figure 1)中可以看出依然有些微上升,但是Kutchinsky認為這些微的上升是來自於人們對於強暴案的申報案例增加,而非強暴案增加(意思是,隨著年代越來越接近現代,強暴案被隱匿的情況也越來越少,受害者回報案例的情況增加)。


Kutchinsky在原文中有提到,他認為美國強暴案上升的主要原因不是因為色情產品的氾濫,而是基於美國暴力傷害案例的提高,以及強暴案的通報率提升。Kutchinsky透過圖表三(Figure 3)說明美國從1937到1986強暴案與暴力傷害案例的關聯性,以此主張美國強暴案的增加不是基於色情產品的氾濫。


現在讓我們回到另外三個國家(丹麥、瑞典、西德)。Kutchinsky的論文指出,1964-1984這20年間,在開放色情產品後強暴案大抵上持平的同時,性犯罪率反而是下降的。相關的圖表為圖表四、圖表五與圖表六:




根據這篇論文,Kutchinsky想說的是,性犯罪的上升有許多社會因素,僅僅只將色情產品作為性犯罪率上升的理由,在因果關係上是無法成立的。甚至,從圖表中我們可以看出,就連要主張色情產品與性犯罪上升之間有相關性,都是不容易成立的。當然,Kutchinsky的研究結果是否正確,以及是否有其他方式來說明這樣的現象都是可以被討論的。

我們要注意的一點是,Kutchinsky研究的是「色情產品」與「性犯罪率」之間的關係,然而,在這次女性裸露上半身運動中,「女性裸露上半身」可能與「色情產品」尚有不小的距離,儘管可能都會激起性欲,但是「女性裸露上半身」的目的顯然不是激起性欲,沒有對價關係,也可以不帶有性暗示。如果Kutchinsky是對的,如果就連開放色情產品(以激起性欲為目的的產品)都未必可以造成性犯罪率的上升,那麼要主張離色情產品尚遠的「女性裸露上半身」會造成性犯罪率上升,恐怕需要更強的經驗證據,不能僅僅是「我認為會如此」或者「我絕對可以肯定」就一句話帶過的。

最後我要再次強調的是,就算退一步來說,我們有足夠的經驗證據顯示「女性裸露上半身」會造成犯罪率上升,那也不代表這種行為就必須要被避免,那只意味著我們接下來必須要進入另外一個重要的問題(問題二)做審慎的思辨,而那或許會是個更重要的問題。基於篇幅的關係,我在這篇文章無法討論問題二,不過我們可以想想,如果同意「因為開放女性裸露上半身會增加性犯罪率,所以我們要禁止此行為」這項推論,依循這樣的推論可能產生哪些荒謬的後果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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